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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为您解读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和食

发布时间:2021-4-6 22:47:3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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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12月30日星期一上午11:00-11:30,茂名海关监管一科副科长韩宇、查检二科副科长何超峰在茂名市广播电视台FM.1广播频率《与法同行》直播节目中,就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大全民普法力度”,落实好中央和省制定的“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作了专业讲解。

(温馨提示:请在WiFi环境下收听节目回放)

《与法同行》年第50期(总第期)

节目回放(茂名海关)

我们都知道,“普法”就是普及法律。近年来,我们在党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下,我们广大市民有了很多“普法”福利,《与法同行》这个节目是一个专项的普法节目,通过这个节目能让更多的法律法规知识传播给更多的听众朋友们。从海关角度,为大家普及一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进出口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广大听众和市民朋友在日常进出境、处理一些工作和生活上的事情的时候,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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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请解读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现如今,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大家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海关作为执法单位,尤其强调执法的程序性,合法性。茂名作为南方油城,化工产品种类繁多,因此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也是茂名这座化工城市的一大特色。从年天津港8.12危化品事故以来,全国上下更加重视对危化品的日常监管,目前我们所有工作开展都必须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原国家质检总局年第30号公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检验工作的通知》商检函〔〕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关于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进行优化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是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国家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又特殊做了细化规定,目前我们在检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时候,主要依据就是国务院令第号、原国家质检总局年公告第30号,商检函〔〕41号以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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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作为南方油城,化工产业依托茂石化的产品为原料,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确实化工产品比较多,那是不是所有的化工产品都属于危险化学品?

这个不是,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海关监管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是有目录的,具体包括:1.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2.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暂未列入《检验检疫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3.对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确定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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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提到几个目录,这几个目录有什么关系?

列入《检验检疫目录》的商品,不只是危险化学品,该目录的商品我们称作“法定检验商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商品,也不一定都属于《检验检疫目录》的法定检验商品,二者有交集,但不是包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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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确定某种商品是不是危险化学品,我们海关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首先根据报关提供的商品名称,在《危化品目录》中找对应名称,如果没有,那就要送检有资质的实验室,通过“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来确定该商品是不是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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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定属于危险化学品,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有什么特殊要求,进出口企业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原国家质检总局年公告第30号对进出口企业及其代理应提供的资料做了详细说明,主要包括: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1);(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格式见附件2)。(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四)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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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进出口企业准备好材料后,海关要做什么工作呢?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二)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四)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五)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四)规定的技术要求。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商检函〔〕41号对30号公告做了补充说明,使现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业务更加顺畅,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一、严格落实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要求,散装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在入境口岸完成检验;使用包装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海关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包装检验,目的地海关实施内容物检验。二、严格落实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产地检验、口岸查验”要求,产地海关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包装检验和内容物检验;离境口岸实施口岸查验,包括包装、货证相符等。三、严格实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产地检验的要求,产地海关应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技术规范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检验其内容物与出口企业所申报的货物是否一致,其使用的包装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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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进口食品安全,大家都有消费进口食品的经历,那我国目前进口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如何?

随着贸易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进口食品呈现出了数量快速增长,进口食品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重要的食品来源,进口食品来源愈加广泛,品种更加丰富多样。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大食品农产品进口市场。年,全国进口食品首次超过亿美元,进口食品已经逐渐成为寻常老百姓餐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进口食品贸易额列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澳大利亚、欧盟、新西兰、印尼、加拿大、巴西、马来西亚、泰国和越南;产品种类主要是肉类、油脂及油料类、乳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粮谷及制品类、酒类、糖类、饮料类、干坚果类和糕点饼干类等。

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年进口食品安全状况,我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稳定,没有发生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但是还是存在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未准入境的食品。不合格原因主要为品质不合格、证书不合格、标签不合格、食品添加剂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等。从食品种类来看,未准入境不合格食品覆盖几乎全部进口食品种类,对于不合格食品,海关部门均按照有关规定做了退运或销毁处理,不准进入国内市场。消费者也可登陆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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