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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一男子因心情不好竟做出这种事结果

发布时间:2021-12-4 0:42: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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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家庭生活不顺,心情非常压抑,松滋一男子驾驶车辆沿着城区主街道行驶,沿途在车上使用弹弓发射珠弹,任意损毁沿街商铺门窗玻璃及停放在路边的车窗玻璃,造成损失共八千多元。日前,经松滋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禹某某被松滋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年4月14日禹某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

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禹某某因在家中与父亲争吵,心情郁闷,遂驾驶一辆轿车至松滋市新江口镇绕城区主街道闲逛。当日19时许,被告人禹某某驾车从乐乡大道右转至“雅斯”超市附近时,在车内使用弹弓发射弹珠击打沿街商铺门窗玻璃,致某美容店、某鲜花店的门窗玻璃损毁。被告人禹某某食用快餐后,仍感心情郁闷,又驾驶车辆漫无目的地绕城区主街道反复行驶,在行驶途中,被告人禹某某在车内用膝盖控制方向盘,双手使用弹弓发射弹珠随意击打沿街商铺门窗玻璃和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先后致某化妆店等五家商铺门窗玻璃损毁,致一辆“奥迪”A6轿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损毁。

次日9时50分,被告人禹某某在入住某酒店后,在房间内使用弹弓从窗户向外发射弹珠,将被害人雷某停放在街道边的一辆“本田”越野车后挡风玻璃击碎。被害人雷某发现后,立即下车并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随即在该酒店将被告人禹某某抓获。

松滋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禹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达.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禹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禹苗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且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禹某某近亲属已代为赔偿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松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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