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

您现在的位置: 食品安全介绍_食品安全类别 > 食品安全类别 > 探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择一重处

探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择一重处

发布时间:2023-3-31 16:02:42   点击数: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第29条增加一个重要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通俗称为“择一重处”原则。

这是《行政处罚法》在历经多次修订后第一次把择一重处原则写入法律,是行政处罚法修订过程上的一大进步、一个亮点。但遗憾的是,第29条规定概括、笼统,对什么样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按择一重处原则处理没有进行更加明确清晰的规定。在后续,立法机关等有权解释部门也没有开展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或发布相关的指导案例,造成了在执法部门内部,对该原则有许多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分歧意见大。为了促进广大执法人员准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第29条,以便在执法办案中有的放矢,对违法当事人作出处罚既不偏之于重,也不失之于轻,产生应有的、良好的案件惩戒和教育作用,笔者在以下开展探讨剖析,仅供监管同仁们参考。

一、哪些情况下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择一重处

适用择一重处原则的通常有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牵连或吸收的违法行为。

(一)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

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质上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想象中、看起来,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触犯了多个不同法条,这些法条在内容上一般没有重合、交叉。

例如,张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假冒“茅台”白酒进行销售,该假冒“茅台”白酒侵犯“茅台”酒的注册商标权,同时该酒中经检验检出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触犯《食品安全法》第条第1款、第条第1款第1项、《商标法》第60条第2款。张三经营假茅台酒,在想象中有三个不同的违法行为,无证经营白酒的违法行为、经营含禁用物质白酒的违法行为、经营商标侵权白酒的违法行为,所触犯的三个法条在内容上没有重合。而实质上张三只做了一件事即经营假酒,因此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行为。对想象竞合的违法行为,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29条“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在产生想象竞合的数违法行为中择一重处罚,该案例应在《食品安全法》第条第1款、第条第1款第1项及《商标法》第60条第2款三个法条中择一重作出处罚。

还例如,医院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医院网站和公众

转载请注明:http://www.huaxiahuicai.com/splb/15616.html

网站简介 | 发布优势 | 服务条款 | 隐私保护 | 广告合作 | 合作伙伴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