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近些年,国内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连被曝光和查处事件让百姓的生命与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食品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大家以食物来维持自己的生命。但是,现实中往往会有反派的出现,比如售卖过期食品的“奸商”,食材过期继续卖,保质期随意改,报废糕点再上架的问题屡见不鲜。那么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在此篇中周洁律师就此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关于过期变质食品的法律规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在此篇中周洁律师表示,很多人认为不浪费就是“美德”,食物过期后只是口感变差、风味改变、质量下降,只要没有严重发霉变味,就应该尽可能吃掉,避免浪费。事实上,一些食物如水果放置时间长了,会出现部分腐烂变质,各种微生物就会不断加快繁殖,产生大量有毒物质,这些有毒物质会向未腐烂部分继续扩散,即便吃的是未腐烂部分,其中的毒素依然会对人体呼吸、神经等系统形成威胁。所以对于商家玩的“障眼法”,消费者也要练就“火眼金睛”,保护身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