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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违反

发布时间:2023-3-22 14:18: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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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昆明信息港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立足自身职能,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原则,及时查处了一批疫情期间农贸市场、药店、餐馆等经营单位违反疫情防控要求、进口冷链食品不符合防疫要求等违法行为,为警示震慑相关违法行为,现将查处的部分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一

年3月30日,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未名城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名城市场未严格落实消费者进场扫码的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措施,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因该市场经多次教育、督促整改,仍未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市场立即停业整改,对其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

年3月27日,经开区大冲集贸市场因值守人员未严格查验健康码,导致阳性病例进入市场购物,对市场内经营户及周边居民带来严重疫情传播风险。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大冲集贸市场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市场值守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意识差,对进入市场人员管控不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已责令市场停业整顿。

案例三

年3月30日,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管局对幸福小区集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市场内部分经营户未佩戴口罩、佩戴口罩不规范,市场一侧的店铺与市场内部相贯通,人员肆意出入,市场主要入口扫码验码、测温工作人员形同虚设,疫情防控“三措施”落实不到位。昆明市呈贡区市场监管局对市场开办方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立即整改。

案例四

近日接群众举报:官渡区关上蔬菜交易市场内有经营户销售未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链食品。

经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检查、报告等规定义务,虽然当事人多次到涉事经营部进行检查,却均未对其用于存放上述冻北极甜虾的低温冰柜进行查看。当事人在知晓发生涉疫事件后,未在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这一情况,存在重大漏洞。当事人的行为属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昆明万发生鲜农贸市场内经营户“昆明市盘龙区王加忠土鸡店”“昆明市盘龙区明全家禽经营部”“昆明市盘龙区杨勇活鸡店”擅自屠宰活禽,且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明材料。昆明万发生鲜农贸市场在明知市场内经营户存在擅自屠宰活禽情况下,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能,及时有效制止经营户的活禽屠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昆明万发生鲜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农贸市场内宰杀活禽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近日,昆明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检查中发现,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庆丰果行果品店经营的泰国小菠萝(共7公斤),进货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赋有“云智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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